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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案件中继承人产权份额的确认

2016-07-19 14:29:43      民商诉讼服务网



编 者 按

在没有遗嘱的继承案件中,存在多个继承人的,在确定房屋产权份额时,首先要考虑对该房屋贡献的大小,比如有无出钱、出力或出职级、工龄等对房屋取得有贡献;其次要考虑对于被继承人是否尽到了赡养义务及尽赡养义务的程度;最后也要考虑对被继承人其它财产继承的多少及办理丧葬的开销、房屋的居住状况
案     情
被继承人宦某解放前自苏北到上海,在上海宝山某处搭建简易房屋,由宦某及其子女共同居住。解放后宦某一家落户上海,由宦某次子宦甲与宦某共同居住,其它子女分出居住。后因房屋破败,宦甲筹资对房屋进行拆除重建,当时的翻建手续上由宦某签字。后因国家动迁,该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换得二室一厅新工房一套,产权人为宦某,由宦某与宦甲一家共同居住。宦某日常起居均由宦某一家照料。宦某去世未留有遗嘱。后宦甲的兄弟姐妹向其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为共有产权人。
争     议

宦甲认为房屋翻建由其单独出资完成,宦某由其单独赡养,只是房屋手续上是父亲名字,故该房应由其所独有。宦甲的兄弟姐妹则认为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是父亲,所以该房屋应做为父亲的遗产处理,故各兄弟姐妹均有同等份额。
法院判决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留有的个人合法财产。宦某死亡时该二居室房屋登记为其个人产权房屋,故该房屋是遗产,各继承人有权予以继承。继承份额的大小应根据房屋的来源及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的程序等因素考虑,再考虑到宦甲一家现名下尚无产权房屋,又一直居住于争议房屋内。故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宦甲一家所有,宦甲按20%的份额给予其它兄弟姐妹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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