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4 17:36:55 民商诉讼服务网
案情
李女士与房东陈先生签订购房合同一份,约定以50万元购买陈先生的动迁安置房。待政策允许办理产权证之时,将产权过户至李小姐名下。后陈先生向李小姐交付了房屋,李小姐将房款打入陈先生妻子帐户,后李小姐进行了装修并入住。陈先生一家在该房屋所在小区共分得三套安置房屋,陈先生一家居住在其中一所安置房屋内,李小姐入住后双方关系较为融洽。三年后该处房屋价格暴涨,该房屋也可以办理产权证了,但房东拒绝协助办理产权过户。后陈先生的儿子及妻子向李女士提起诉讼,认为其两人是安置房屋的共有产权人,陈先生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侵犯了他们的共有权,故请求法院确认李女士与陈先生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李小姐将房屋恢复原状后予以返还。
争议焦点
1、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陈先生妻、子一方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时其并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证,故该房屋不能买卖,应属无效。而且正是由于他们一户尚未取得产权证,故此时买卖该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亦属无效。李小姐认为,合同签订时该房屋虽未办理小产证,但已取得大产证,属合法建筑,不属不可买卖的房屋。而陈先生一户依拆迁安置协议产权调换取得了安置房屋,并已由动迁公司向其交付,无论是否办理了产权过户,陈先生一户均属房屋的所有权人,只是暂时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故不属无权处分。
2、陈先生单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陈先生的妻、子一方认为,其两人是房屋的共有产权人,未经其同意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小姐认为,该两人参与了签约,只是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但苦于没有书面证据。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依据该规定,如果涉案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买卖合同应属无效。之所以有如此规定,规范的是违法建筑的情形。本案的情况是,房屋是有合法的手续的,只是该房屋尚未将产权证办到陈先生一户名下。
李小姐将部分房款打入陈先生妻子的帐户,故陈妻称对房屋买卖不知情不能成立。而房屋买卖系对家庭重大财产的处分,陈妻、子三年对其房屋不管不问显然不合常理,再考虑到陈先生一户与李小姐住在同一小区,可以推断后陈妻及子对于陈先生卖房是知情的,而且三年都未提出反对意见,可视为默认。故陈先生的表见代理成立,陈妻及子的意见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
驳回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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