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28 15:07:57 民商诉讼服务网
案情概况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钢材,合同签订付20%定金,货到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立即交付乙公司收款人及出票日期空白的支票一张。但此后因钢厂原因,乙公司无法交货,双方商定合同解除。但因乙公司已将票据交付丙公司,故乙公司无法返还该支票。而甲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帐户上一直没钱,也没有在意支票的事。数月后甲公司收到法院传票,丙公司以甲公司不能偿付票据金额为由,要求甲公司付款。
争议焦点
甲公司认为其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而且没有收到乙公司任何的钢材,因此不应该支付货款。而丙公司认为,其已向乙公司提供了网络服务,故善意的取得了该支票,甲公司不付款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
票据具有无因性,即取得票据的原因与票据付款记载的付款关系之间有具有关联性。只要票据记载周全,不存在无效事项,则票据上所记载的收款人就有权利根据票据要求出票人支付票据金额,而不论取得该票据的基础法律关系的履行情况。本案中丙公司通过提供网络服务从乙公司处合法的取得了该支票,从而成为合法的持票人,则甲公司应该支付票据金额。甲公司的损失,应另行向乙公司主张,其以与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对抗丙公司违背了票据无因性的原理,而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
甲公司支付票据金额及自退票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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